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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必威西蒙体育基建项目面临的环保合规风险

时间:2024-03-19 08:07:00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Betway必威西蒙体育基建项目面临的环保合规风险基建项目前期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有权机关批准,但环评文件并不能作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损害事件阻却事由。本案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3号,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由A公司开发建设,B公司是该工程总承包方及受托编制《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水电站淹没区域涉及红河上游的戛洒江、石羊江及支流绿汁江、小江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建设自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取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多个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用地、环评、建设等批复和同意。2017年7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向A公司发出《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以下简称《责成后评价函》),责成A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

  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对外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所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其中一种重点保护物种。

  自然之友研究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及B公司共同消除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betway必威手机版官网下载、陈氏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危险,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不得截留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A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A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宣判后,原被告分别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之友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如果继续建设,则案涉工程淹没区势必导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的栖息地及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的生境被淹没,生物生境面临重大风险的可能性毋庸置疑……而针对该现实上的重大风险,A公司并未就其不存在的主张加以有效证实,而仅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加以反驳,缺乏足够证明力……在A公司对案涉项目申请停建但未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审批的情况下,鉴于生态环境部已经责成A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且对于尚不明确的事实状态的重大风险程度,案涉水电站是否继续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也需经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决定后,才能确定案涉项目今后能否继续建设或是永久性停建,因此,案涉项目应在A公司作出环境影响后评价后由行政主管机关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目前,中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类诉讼均为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诉讼,其宗旨均为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但三类诉讼在有关诉讼提起的权利人主体、被告主体、适用情形、前置程序、举证程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具体区别见下表:

  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之处在于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规定中“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法定情形,属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诉讼救济理念,是环境保“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具体落实与体现。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简述而言,即是指对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以降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决定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环境保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具体建设项目大体上包括:一切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或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一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影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矿山、港口、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大面积开垦荒地和采伐森林的基本建设项目;对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灭绝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对各种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特殊地质、地貌地区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也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本案在动工建设之前其实已经通过了环评,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后续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针对本案建设项目,向A公司发出《责成后评价函》,责成A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启动和适用,在法律法规方面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水利水电项目,且在建设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故符合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适用情形。

  本项目动态总投资38.87亿元,体量巨大。虽然前期已取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多个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用地、环评、建设等批复和同意,合法合规性手续已经比较齐备,但这并非能保证项目建设具备持续性的合法合规性。本案就是因为原告举证了被告的建设行为会对项目范围内的濒危动植物产生不利影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故而被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责令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评价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本项目建设单位也因此不得终止该项目,也因该项目仅完成“三通一平”工程,损失相对可控。

  对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等环评因素进行充分调研。特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应对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更应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如果有可能出现,应妥善做好风险预判及化解措施,尽量避免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等造成负面影响。

  自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取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多个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用地、环评、建设等批复和同意,这一时期项目淹没区还未纳入生态红线范围。然而项目启动建设后,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却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对外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所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其中一种重点保护物种。

  进一步细究,本案项目包括环评的前期审批手续均由中央部门办理,而项目建设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将项目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这意味着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基本无法再开发建设。由此可以反映出本案项目涉及的生态环保问题存在政策预期问题。如果建设单位对本项目已经投入较多资源,当地政府发布文件将项目范围纳入生态红线范围而导致项目终止,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无疑是损失巨大的。

  严格履行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并注意项目所在地环保政策的变化。一旦项目所在地环保政策出现变动并可能影响项目实施,力争以前期已履行过审批手续而进行豁免,从而促使项目正常实施。若无法豁免,从行政法角度来看政府方出台环保政策对投资企业或项目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应争取政府方对行政相对人予以合理补偿,并注意保存已投入成本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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